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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简建平)(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村分散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炬,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团结西路苗圃星城40栋与44栋楼入口由西往东行驶未安全文明驾驶,擦撞到被害人刘某某致其重伤。2018年10月27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经新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简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刘某某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简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邓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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