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简某某驾驶粤GX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徐闻县**镇**村往徐闻县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途经广东徐闻外新线(徐闻县**镇**村堤坝)路段超车过程中,与同方向前方由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女,41岁,徐闻县**镇**村**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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