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丘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粤QA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9时4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徐樟塘村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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