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队**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路**巷**号。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0时,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路一间大排档和五个朋友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2瓶百威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后,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3****的黑色小车从大亚湾区**路往**路行驶,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简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简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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