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轻型栏板货车,从旺苍县东河镇凯旋城出发向旺苍县东河镇极乐山庄行驶,驶至东河路七一中学路口时被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简某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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