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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贵州省********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德溪大桥附近江天地产工地宿舍饮酒后,驾驶贵FDE***号小型轿车往中鼎华府方向行驶,途经中梁国宾府附近时,追尾碰撞石某某驾驶的贵FJA***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简某某联系林某某到场协调处理但未成功,林某某报警,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到场处置,怀疑简某某酒驾,将简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9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赔偿石某某损失人民币38000元,与石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简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在凌晨时段,可不认定为人员密集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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