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简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从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滨湖A区出发沿工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街,随后沿体育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元子集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简某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简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简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96.93mg/100ml,犯罪嫌疑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简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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