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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9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酒后驾驶浙E3****小型轿车沿长兴县三界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三界线200KM+200M路段,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检查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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