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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南门停车场向酒厂沟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观音阁街岔路口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01.0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简某某所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在简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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