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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二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同案人向某某、谷某某二人(二人起诉)找到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同案人容某某(起诉)以及村民同案人王某甲(起诉),由向某某出资,容某某、王某甲负责找同案人高某甲(已起诉)租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场地开设啤酒机赌场并招揽韦某某、王某乙、高某乙(三人不起诉)等人负责在赌场外把风。向某某、谷某某还招揽被不起诉人和同案人陈某某(起诉)、王某丙、符某某、(二人不起诉)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等。2018年12月开始,在赌场开设时,向某某每日给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由王某甲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发放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的人的工资;谷某某占赌场的百分之十干股,负责管理赌场全部事宜(管理账目、发放赌场内员工工资),容某某每日获得人民币400元至600元不等的好处,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和陈某某、王某丙、符某某、王某乙、韦某某、高某乙每日可分别获得人民币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    

2019年8月8日21时30分许,同案人向某某、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以赌博啤酒机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396元,以及赌具三台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彩球等赌具。2019年10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一批、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陈某某、高某甲、王某丙、符某某、王某乙、韦某某、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与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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