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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村委会旁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1515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口**手机超市内盗窃展示柜上华为mate30TAS-AL00银色手机一部。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800元。被不起诉人简某某2020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手机一并交给了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简某某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且取得张某某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简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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