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委会旁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口**手机超市内盗窃展示柜上华为mate30TAS-AL00银色手机一部。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800元。被不起诉人简某某2020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手机一并交给了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简某某已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且取得张某某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简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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