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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7月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简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江某某(已起诉)购买假冒的土楼牌伪劣香烟,后将购得的假冒的土楼牌香烟出售给南靖县土楼景区的游客,从中牟利,合计购进假冒的土楼牌香烟300条,数额合计人民币13250元。

本院认为,简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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