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至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明知白某某、赵某某(已起诉)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贩卖汽油的情况下,为获取工资,仍应邀为二人担任渝A5****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在重庆市内向各个散摊改装加油车销售汽油,简某某获取报酬8千元。期间,白某某、赵某某、简某某销售汽油共计459347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3675.6元。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巴南区大江西路重庆大江杰信铸锻有限公司附近被民警抓获,并查获用于贩卖汽油的渝A5****重型罐式货车。简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非法贩卖汽油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同案人白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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