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驾驶陕*****小型轿车,沿临渭区境内219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km+27m处时,与梁某某年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刮后,又与贾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死亡,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简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简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事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家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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