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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甲危险驾驶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84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甲饮酒后驾驶苏H*****小型越野客车,沿漓福线由南往北途经漓福线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大步村口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简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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