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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肖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协商,肖某某以办理一张银行卡人民币(下同)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收购银行卡,后朱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招商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卡号:62148389********,户名:朱某某)和中信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7332********,户名:朱某某)各一张以后,朱某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尾号****)和中信银行卡(尾号****)卡及手机银行APP以50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肖某某。另查明,2020年9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简某甲通过微信群联系到肖某某,简某甲将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兴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共计4张银行卡有偿提供给肖某某使用,且肖某某还收买杨超等人的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肖某某收买的银行卡用于帮助一名叫“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用于“湖北省咸宁市吴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福建省南安市喻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资阳市王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河北省威县王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杭州市朱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河南省邓州市艾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吴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无锡市王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重庆市彭水县彭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非法转移赃款资金高达300万元,肖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2020年10月20日,简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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