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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甲逃税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酒店眉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酒店眉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2013年和2014年,被不起诉人简某甲为逃避缴纳税款,未依法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1304161.8元,占应纳税种35.52%。

2017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简某甲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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