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家,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简某甲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简某乙(已起诉)购买假冒的土楼牌伪劣香烟,后将购得的假冒的土楼牌香烟出售给南靖土楼景区的游客,从中牟利,合计购进假冒的土楼牌香烟353条,数额合计人民币11660元。
本院认为,简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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