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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8********,大学在读,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区**街道**巷**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起步并向左打方向偏向行驶时,遇宋某某驾驶青岛******号二轮电动车顺行在其左侧,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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