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宴秋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成立**(北京)征信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更名为**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担任**公司**。
2015年初,同案人葛某某(时任**征信**)从谭某某(时任**公司**)那里索要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的API数据源接口,谭某某经公司邮箱将接口发送给葛某某,葛某某安排公司的技术部研发人员开发身份认证产品,将身份认证产品开发成一个“简项认证”和“返照认证”,在开发的“返照认证”产品中,为节约成本,技术部开发设计缓存库,将下游公司查询的公民网格照予以缓存。
身份认证产品开发测试成功后交由公司商务合作部对外销售至今,销售价格由商务合作部负责人初定后报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决定,**公司除使用**公司的数据接口外,还由数据渠道部管某某等人向**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等11 家上游数据源单位或公司购买数据源查询接口,在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签订购买接口合同时,**公司数据渠道部员工冒用**公司职员身份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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