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湾**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孝感市**大道**号工商银行ATM机上,用捡拾到的梁某某的银行卡,使用该卡附带的密码将卡内存款取走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退还赃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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