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大专文化,南通**有限公司职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与其同事王某某等人在南通**工程项目部食堂吃饭,其间饮酒。当晚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苏F9****小型普通轿车沿海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东村12组海五线十字渠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