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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庄河市**公司**(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庄河市**路**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B****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民警现场对管某某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将管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0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接到交警电话传唤,当日主动到庄河市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管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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