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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白剑线横街镇台州银行门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管某某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110mg/100ml,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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