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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社,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轿车搭乘谢某甲、谢某乙从蓬溪县赤城镇红星桥往蜀北中路行驶,行驶至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民警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鉴定,所送检的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自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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