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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7的黑色丰田牌轿车由本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军祥园出发,沿兴农道行驶至军瑞园北门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1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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