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3********,汉族,本科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湾**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7****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华电东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血。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樊某某的证言、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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