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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2020年8月24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冀B0****牌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与学警路交叉口时,被交警现场查处,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处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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