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翼博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桓谭路与泉山路交叉路口到桓谭路与南湖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4.9 mg/100ml,管某某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管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1.06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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