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淮安区**镇**局**,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安区运东闸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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