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53分许,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东风公司40厂金鼎凤凰城经贵州路、湖南路往中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与中岳路交叉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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