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4********,汉族,出生地、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路**号楼**单元**号,大学专科文化,**环境水务(汉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地汉川市**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驾驶鄂A2****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区**公园出发,行驶至本市**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94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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