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蕲春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鄂J****6东风牌白色小型汽车由蕲春县管窑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管某某驾车行驶至横车镇梅家塘大桥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横车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带至横车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管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2.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定罪标准,且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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