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性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8********,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桥,现住榕江县**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上午,管某某与陆某某一起到阳光小区一户人家去做工。做完工后,两人受邀与主人一起吃午饭,席间,管某某喝了一杯白酒。饭后,管某某驾驶贵H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阳光小区往江景名城方向行驶,于15时35分,车辆行驶至黎(平)炉(山)线89km+800m处(小地名:江景名城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管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管某某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9mg/100ml。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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