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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6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0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P****的小轿车沿着宁乡市车站路春城引桥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抽血并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4.1mg/100ml。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2、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3、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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