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22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诸城市**路与**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05mg/100ml。2020年6月15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管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不满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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