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别名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5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判决)伙同管某甲窜至青岛市黄岛区烟建集团工地西侧,利用其运到该处的一个红色集装箱开了一个游戏厅,谢某某购买了1台小型老虎机、2台供6个人同时使用的捕鱼机,管某甲购买了1台小型老虎机(后其朋友送去1台小型老虎机),高薪雇佣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已判决)为管理员,分别以每枚游戏币1元,10元钱1000分的价格向参赌人员出售并以同样的价格将游戏币、分兑换成现金。2017年3月初至2017年3月19日营业期间,至少有20余人次参赌,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营利至少有2000余元。经认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送鉴的游戏机为15台(其中2台最多可供6人同时使用,折合成单人机型计算为2×6=12台);这些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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