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洮南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MA********
注册号:2208812********
单位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西路**层**门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2********,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洮南市**有限公司法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洮南市**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洮南**镇通信管道铺设施工过程中,拖欠工人于某甲(12375元)、孟某某(9800元)、孙某甲(13800元)、梁某某(7850元)、霍某某(18000元)、张某甲(又名张某乙、7850元)、邹某某(6985元)、郭某某(实际欠张某丙6750元)、于某乙(15400元)、孙某乙(7850元)、孙某丙(6350元)、路某某(6350元)等十二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9360元。经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后,洮南市**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案发后,洮南市**有限公司法人管某某将拖欠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洮南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洮南市**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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