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7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镇**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电缆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下井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汇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供述与辩解;
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本院认为,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返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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