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长航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
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移送认定:2020年4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所销售江鱼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刘某某购买刀鱼,共计支付鱼款8000余元。经本院审查认定:2020年4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所售刀鲚系从长江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刘某某购买该刀鲚食用及送人,经查,管某某累计向刘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9870元。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账本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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