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社区华城都汇美食街路口因工作上的原因与同事郎某某发生矛盾,用拳头殴打郎某某头部、面部、颈部等,致郎某某右眼眶骨骨折、右鼻鼻骨骨折及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郎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赔偿郎某某38000元,取得被害人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引发的诱因系工作琐事,双方并无矛盾积怨,且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综合全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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