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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黄岛区**号楼**单元202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号楼**路上,陈某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抬脚踢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时,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顺势推陈某的脚脖子,将其推倒在地两次,致使陈某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因邻里偶发纠纷引起,年纪偏大,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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