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因蒋某某倒垃圾在其养鸭的水池内,二人产生纠纷后互殴,管某某用膝盖压着蒋某某的胸口,导致蒋某某的胸右侧第5、6、7肋骨线型骨折。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2日管某某向蒋某某赔偿4万元,与蒋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犯罪嫌疑人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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