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被害人李某甲欠钱不还且拒接电话,便恼羞成怒,于是去到浦北县**街道**路**KTV**号包厢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用啤酒瓶等物品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大腿咬伤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5日,管某某主动投案,并于10月13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8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李某乙等证人证言;李某甲的被害人陈述;管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为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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