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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8年10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世友,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管某某经营的常德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在李某某经营的桃源县**汽车销售公司和全某某经营的常德市**汽车销售公司旗下从事车辆贷款业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管某某伪造了购车人龚某某、周某某、薛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和8人的职业及收入证明、驾驶证、离婚证、固定资产证明等资料,通过桃源县**汽车销售公司、常德市**汽车销售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进行车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共计392万元。获得贷款后,管某某将贷款挪作他用,未按照和银行的约定将贷款用于购车、未向银行提供足额的抵押物、未向购车人提供车辆,截止目前尚有252.931241万元贷款未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管某某非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且管某某是否有与申请贷款人共谋骗取贷款及骗取贷款的过程均未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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