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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敦化市**街**花园附近乘坐出租车时,发现后排座位上有个女士手拎包(被害人刘某某遗落),管某某在敦化市**街**小区下车时,利用自己所提的食品袋作为遮挡将手拎包盗走,并据为己有。包内有现金3,915.9元及其他物品。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返还。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敦化市**街**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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