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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盗窃案)_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2424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现住**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在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管莘庄村委会办公室盗窃康佳电视机一台;2019年11月22日在武城县鲁权屯镇陈珩村委会办公室盗窃康佳电视机一台;后将两台电视机藏匿其家中。经鉴定,被盗的两台康佳液晶电视机价格为3314.22元。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在管某某家中起获康佳牌电视机两台,民警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二被害人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管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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