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6********,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1日)。

一、职务侵占罪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5月,管某某以黄石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黄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变更)*****的名义跑业务并经过公司**黄某某同意印制个人名片。2010年12月由于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银行相关手续尚未办结,管某某以此为由借出黄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章、**章与黄某某**章到银行办理印鉴变更相关业务。管某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经过**黄某某同意,购买公司对公账户现金支票一本(一本三十页),私自将黄石**公司的**章和**章逐页盖在空白的现金支票上。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管某某先后22次使用事先印有**章及**私章的现金支票,私自将黄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262000元钱支取完毕。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的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二、诈骗罪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22日,管某某与黄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左某某、周某某签订关于 “黄石市**路**商业街”委托服务劳务报酬协议书,**公司以300万元作为报酬,委托管某某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相关手续。2015年2月28日管某某制作了一份“黄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启动黄石市**路改建**街建设**商业街项目的申请说明”并致**长,管某某为获得报酬,将假冒市政府领导签名的申请说明交给左某某,证明其已办理好相关手续。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管某某以办理工程项目手续为由,先后三次收取左某某175000元。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8日,黄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左某某和周某某为该公司办理黄石市**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项目政府各部门的批文等手续事宜。左某某、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管某某,得知管某某可以办理相关事宜,二人经与管某某协商,于2015年1月22日与管某某签订《关于“黄石市**路**商业街”委托服务劳务报酬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为左某某、周志罗,乙方为管某某,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黄石市**路**商业街项目区政府、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同意报建批复文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协调会,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双方约定相关总费用合计人民币300万元,按办事进度由甲方逐步支付给乙方。且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同意报建批复文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协调会,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属乙方违约,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所支付的包括办理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文件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二人按协议约定先行支付给管某某现金8万元作为前期费用。

随后,管某某为向左某某、周某某证实其一直在跑该项目工程手续,2015年1月,管某某向二人提供一份黄石港区政府文件,内容是关于“黄石港区**关于**路改建**街建设**商业街的请示”;同年3月,管某某又向二人提供黄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恳请黄石市**路改建**街建设**商业街项目的申请说明”的文件,该文件上写有“原则上同意,请战某某同黄石港区协助落实。董某某”字样,管某某声称该文件上有黄石**批准该项目的签名。同年4月1日左某某、周某某支付给管某某项目办事费用现金5000元,2015年5月14日支付给管某某项目办事费用现金9万元。截至2015年5月底二人共计支付给管某某项目办事费用现金17.5万元。

此后,左某某发现文件上黄石**长的签名系伪造,多次联系管某某,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坚称其可以办成委托事项,但不愿透露办理该委托事项的具体细节。随着时间推移,该事项一直未办成,二人认为管某某无法完成委托事项。2017年初,左某某、周某某告诉管某某将要报警,管某某劝说二人不要报警,会按照协议退还经费,但管某某一直没有退还所得款项。2017年7月17日黄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左某某、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服务劳务报酬协议书、收条、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等书证;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2015年1月22日管某某与左某某、周某某签订《关于“黄石市**路**商业街”委托服务劳务报酬协议书》系民事缔约行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管某某从左某某、周某某处领取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协议规定属于违约行为,管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左某某、周某某可以依据协议要求管某某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管某某的民事违约责任。

因此,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