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期**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桥东南角**公司内,虚构车款相关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33岁,北京市人)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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