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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个体。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管某某利用自己从事劳务中介的便利,在QQ群里发布青岛某某公司招工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四人的岗位预留金200元,与被害人见面后,以收取岗位预留金、住宿押金工装的名义骗取对方720元,在未提供介绍工作服务后将对方拉黑。

2、2018年6月份,管某某利用自己从事劳务中介的便利,在QQ群里发布青岛某某公司招工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信任,派自己的朋友孙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见面以住宿押金、工装的名义骗取对方3100元,在未提供介绍工作服务后将对方拉黑。

3、2018年6月份,管某某利用自己从事劳务中介的便利,在QQ群里发布青岛某某公司招工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信任,与被害人吕某某见面后,以收取岗位预留金、住宿押金的名义收取对方540元,在未提供介绍工作服务后将对方拉黑。

管某某共诈骗4560元,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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